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5年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省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立法工作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立法计划是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南。立法计划下达后,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除根据情况变化确需增加的项目外,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已列入出台计划的项目,要按时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一把手签署;要组成由领导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人员、时间、精力、经费四落实。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4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认真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且急需出台的,也可以安排出台。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要严格审查,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立法质量。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防止下位法抵触上位法,防止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行政机关的权责相统一;确须设立行政收费、行政许可项目时,必须对收费、许可的事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观念,防止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要符合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