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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2005年5月29日 深劳社[2005]67号)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的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97元/小时;6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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