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顺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市法制、水务、城管部门研究理顺水土保持执法机制,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查处效率。
五、加强采石取土专项整治工作
(一)抓紧开展采石取土专项整治。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负责完成对全市采石取土场(包括装有生产线的石料加工点)的全面整顿清理工作。全市现有采石取土清理整治复绿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做好对12个石料限采区的规范监管。对限采区内的采石场的采矿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如因历史原因需按协议出让的,由辖区政府会同市国土部门作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收益,纳入国土基金管理,用于矿场专项整治复绿的投入。对采矿用地要结合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由国土部门配合两区政府抓紧办理转地补偿手续。
(三)加快对整治复绿石场的治理。对确定由原开采人整治的采石场,原开采人应与市国土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签订整治复绿协议。不能按要求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或未按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治理复绿任务的全面进行清场处理;原批准整治复绿的采石场期限超过2006年底的,期限须调整到2006年底。采矿权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清场后的废弃迹地、政府决定提前关闭或作为石场群综合整治的采石场,由所在区政府和国土部门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以土地补偿实施整治的,由区政府组织核算治理和土地开发成本,并依此提出补偿土地方案;以开发经营补偿实施整治的,由开发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治理与开发;提前关闭的采石场,由市国土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有关程序依法与采矿权人协商补偿事宜,妥善处理。
(五)严格实施采石取土许可。严禁未获许可非法利用取土及场平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石料进行加工和销售。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水务等部门,根据填海规划、开山造地和城市生态景观要求,于2005年底前完成《深圳市填海采石取土及其整治规划》,并对现有影响城市景观的采石取土区的土石方实行统一调配。在2007年底前城区建设需采石取土的,须由规划部门分别指定到安托山片区、留仙洞片区、芙蓉尾山、机场下角山、赤华超、石乖山、宝城67—68区、盐田港陆域基地进行采石取土,力争2年内完成上述片区夷平整治工作。今后可视需要集中在宝安、龙岗两区规划3—5个不影响景观的采石取土区集中进行采石取土,期限控制在2—3年,并要制订相应的开采治理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