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点监督区从事开发建设或采矿等项目,必须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要结合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对重点治理区按业主负责治理的原则,督促业主单位按照水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凡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水务工程、电力工程等)、区域性开发、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方能动工,主体工程须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市、区水务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或水土保持敏感项目,市水务部门要组织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把审批及竣工验收关,确保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要依法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的行政许可制度,切实把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基建审批程序。对凡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经水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一)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市法制部门要会同市水务部门,根据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2005年底前完成草拟适用全市的《深圳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制订有关实施细则,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大采石取土整治的监管力度。要坚决贯彻执行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文件精神,认真实施《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4〕159号)。国土部门对不同类型的采石场实施分类整治及管理。对拟保留的石场,必须先经市水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后,市国土部门方可核发采矿许可证。
对2002年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全市较大业主单位签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裸露山体缺口目标责任书》中的100处重点治理点,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方案,加快完成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