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

  (二)主要工作目标
  1.2006年底前完成现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2050年)的修订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区域性和片区开发规划及开发建设性的专业规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须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列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专章内容。
  2.全市采石场在2006年底前关闭至12个石料限采区以内。
  3.对全市采石取土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取土等裸露山体缺口和违法动土项目,要尽快进行全面清理,在2—3年内完成整治复绿,使我市生态景观有明显改善。
  4.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使违法开发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全市每年动态裸露面积控制在25平方公里以内并逐年减少。
  5.到2006年底,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环保、规划部门完成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划转手续;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保护林建设,使库区森林覆盖率达到66%以上。
  三、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力度
  (一)建立健全监督监测机构。市、区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研究市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总站的设置和组建工作。各区政府对区水土保持监测监督分站的设置和组建工作也要尽快研究。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水土保持规划安排预防监督工作经费,确保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工作长期有效运作。
  (二)依法对水土保持“三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实行重点防治。2006年底前,市水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确定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已建成区以外的可建设用地区域确定为重点监督管理区;开发待建地、违法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地、采石迹地、裸露边坡等确定为重点治理区,依法实行重点防治。
  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按市政府有关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林业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毁林种果行为,使保护区不被占用或破坏;国土部门要严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重点保护区内的采石取土行为。公路、铁路、水工程及管线等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确需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在立项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论证,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