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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十二)讨论决定对省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励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属于省政府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十九、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十、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省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1日前送达常务会组成人员。
  四十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协调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省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及提出建议和意见,决定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审议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省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协调沟通。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须与有关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后决定。必要时,可报省长决定。
  四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可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省长审定。
  四十三、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需由省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省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省级领导)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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