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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三十四、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领导同志和省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省委重大决策事项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省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需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订政府规章和重要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九)研究确定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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