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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二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提案。
  二十八、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文件,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省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对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作出计划,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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