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2005]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省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紧紧围绕“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