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义工联统一规定。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义工和团体义工的登记、义工的权利和义务、义工服务组织的产生、组织机构、职责等内容。
第十七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 义工服务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工服务计划。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二十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加入的义工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