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市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考核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1年内免费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择业,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管,3年内免收档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费,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