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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一)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二)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提出上诉的时间;
  (四)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十一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手续。

第四节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四)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提交抗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抗诉书五份。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应当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关移送减刑、假释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身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实施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为一份。
  第二十七条 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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