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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节 督促程序案件

  第十六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证据等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准确地址;
  (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的,应当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据复印件;债权人请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交上述有价证券复印件。

第六节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票据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
  (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四)申请的理由、事实;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
  (六)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节 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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