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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条 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 特别程序案件

  第十三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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