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上诉的时间;
(四)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十一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手续。
第四节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四)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提交抗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抗诉书五份。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应当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关移送减刑、假释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身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犯罪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实施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为一份。
第二十七条 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申请执行人宣读;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委托执行函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事项、委托法院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