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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通知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条 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 诉前保全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条 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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