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民事、行政、
刑事和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4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经市高级法院党组讨论通过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对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的立案材料要求做出统一规定。
全市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应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规定,当事人起诉时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交了上述规定要求的材料,并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案件
第一条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第二条 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