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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开展道路交通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路口的隐患排查工作,扣2分;发现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没有排出整改进度和计划,扣2-4分。
  (二)对上级政府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不同阶段部署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没有及时抓好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或未进行认真总结,扣3-6分。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实际发生情况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上升,每上升1%扣0.5分。
  (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相比上升,每上升1%扣1分,并且每多死1人扣2分。
  (三)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扣5分。
  (四)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扣10分。

第六章 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预防道路交通基础工作按以下标准奖励记分:
  (一)已对辖区客运车辆全部登记造册,季检制度落实,记录完整,问题整改彻底,奖励3-8分。
  (二)按要求上报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信息(包括各种统计报表和数据资料等)准确无误,奖励1-3分。
  (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宣传“五进”工作落实到位,效果明显,在全市宣传“五进”工作专项考核中位居前三位,奖励2-5分。
  (四)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必要投入到位,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奖励2-5分。
  第十四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按以下标准奖励加分:
  (一)政府和管委会年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部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以正式下发的文件资料为准)齐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奖励3-6分。
  (二)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及时进行了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各种事故隐患全部及时实行了有效整治,经市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奖励5-10分。
  第十五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工作成效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每下降1%奖励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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