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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8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口径比零增长”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验收相结合的办法,既强调事故预防的具体措施,又注重事故预防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包括11个县(市)、区政府和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纳入北仑区考核范畴。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实行记分制,采取基础分、奖分、扣分三种计分方式。基础分为100分,工作成绩突出加分,完不成工作目标和任务扣分。
  第五条 平时考核。由市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每季度考核一次,每次考核结束后,通报考核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和要求。同时,建立考核记录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验收评估。年底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贯彻落实《意见》要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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