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实施时,采购人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和工作方式,减少流转环节和时间;要通过公开招标,进一步扩大通用标准性设备和服务采购的协议供货制及定点管理;要广泛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快信息资料传递,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加强采购联动,推动市与县(市)、区的联合采购和评审专家、信息平台共享。要加快培育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质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市场。
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规、采购机会、采购要求、采购结果、补救机制和采购统计等,发布的渠道包括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本市相关媒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七、加大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开展
《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采购人没有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认真接受和办理采购人、供应商的投诉。各级监察、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要依法实施监督、审计,对违反
《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