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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作用,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市本级集中采购具体操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建立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公告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管理和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将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业务从财政职能中分离出去,同时根据本级政府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决定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具备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条件的,可结合本地招标投标管理统筹解决,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承办。
  三、加快完善政府采购的各项配套制度
  各级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切实抓好政府采购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科学界定三者的职责和关系。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尽快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执行、合同签订和履行、资金支付、投诉处理、绩效分析和考核等监督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保证规范有序运作。采购人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办法,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并加强相关财务、资产的管理。
  四、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是要在采购人中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年度预算已安排、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支出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二是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范围,以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总体状况。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三是进一步扩大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范围。要重视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提高其占政府采购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汽车保险及维修、信息化项目维护、公务机票采购、物业管理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权力事务的采购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市政、园林、环卫、文化、体育、科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大活动项目的服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择优确定服务者和供应商。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当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竞争。同时,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工程项目的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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