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产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布的目录,依法查处企业在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为。
(五)强制回收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七、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良好的清洁生产氛围
(一)加大清洁生产的宣传力度。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把宣传《
清洁生产促进法》与每年举办的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科普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宣传和学习《
清洁生产促进法》活动,普及清洁生产知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动员并依靠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清洁生产培训工作。市清洁生产办公室要组织力量,针对部门领导、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生产骨干等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清洁生产培训。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考试,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员专业证书。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一)设立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在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适当的资金,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研发、推广和运用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补助,试点企业和清洁生产自愿行动协议项目扶持,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网站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宣传和培训等所需经费。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发展实际,安排适当的资金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
(二)调整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把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排污费的使用与推行清洁生产结合起来,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三)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裁明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清洁生产中费、高费方案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优先列入市技改项目,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清洁生产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