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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大院大所的全面科技合作,组织力量对清洁生产的重点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攻关,积极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投资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努力使煤、电、油、气的使用比例更趋合理。
  六、严格审核,强化监管,依法促进企业清洁生产
  (一)全面开展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专业机构的作用,全面推广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标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规范开展清洁生产,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生产清洁的产品,达到污染防治的标准要求,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消耗,降低成本。企业实施重大技改项目或新建项目,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根据环保部门和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洁生产的审核。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实施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依法实施环境监督。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切实控制新污染源。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污染影响评价,对原材料使用、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使用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应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电力、城管(供水)等管理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三)加强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加快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标准,完善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对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自愿协议,可优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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