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包括省煤炭集团公司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要把煤矿瓦斯集中整治作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来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矿井瓦斯治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认真落实瓦斯整治方案,不严格执行瓦斯管理规章制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采取行政措施,坚决予以撤换,对股份制和个体煤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特别是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足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煤矿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足配够并持证上岗,省煤炭集团公司必须配备分管煤矿安全的副总经理并配备专职的通风副总工程师,省属国有煤矿还必须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确保瓦斯整治工作机构人员到位。
5.加大瓦斯治理的投入力度。省政府安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各市、县(区)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也要安排安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煤矿瓦斯治理。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应首先用于煤矿瓦斯治理,解决瓦斯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整改瓦斯方面的安全隐患。同时,还要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加大对我省煤矿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债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费用制度,省属国有煤矿和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市县国有煤矿,全部按吨煤12元提取安全费用,其它煤矿不少于吨煤10元的标准。
制定煤矿瓦斯整治规划,力争三年完成。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局(矿)2005年煤矿瓦斯整治项目的资金投入不少于3.6亿元,重点解决以下5个整治项目的安全投入:
(1)完善矿井采区系统;
(2)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改造;
(3)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与联网;
(4)煤矿救护装备更新与补套;
(5)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更新。
6.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煤矿企业要大力推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科技攻关,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结合,攻克瓦斯抽放和瓦斯突出治理难题。同时,要加大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推广应用,积极申请立项,争取国家支持。
7.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重点做好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工作,力争其业务素质达到岗位要求。
8.建立瓦斯重特大隐患报告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重特大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排查瓦斯重特大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予以公告。省煤炭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并落实通风瓦斯方面重特大隐患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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