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贴息。省、市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办法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文)等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的资信、资金的用途、贴息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平衡后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六、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研究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具体措施,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企业、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提高信用担保能力。同时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管理。
(一)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省、各设区市要选择一些经营业绩突出、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部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多渠道补充担保资本金。一是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按财政部财金〔2003〕88号文件规定,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予以补偿。二是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1971号)要求,争取省开发银行通过提供软贷款的方式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三是鼓励担保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参股,扩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补充渠道。
(二)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要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共同分担风险;同时,担保机构应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要求其以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增强企业的风险责任。
(三)积极探索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省、市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及各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分担风险,放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一是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各设区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二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文件,联合省开发银行,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三是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
(四)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担保机构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评级,以规范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辖区内各家银行要在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取得总行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培育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发展有潜力、资信度良好的工业企业客户群,以进一步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分散信贷风险。
(一)制度创新。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充分考虑招商引资外来企业和社会投资民营企业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