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创新银企合作形式,以组织召开银企融资洽谈会的方式,开展融资洽谈合作活动,引导信贷资金有效投放,提高企业融资的效率。
(一)融资洽谈会的组织。融资洽谈会原则上由省、市政银企联席会议商定实施方案,明确企业、项目及融资需求,本着市场主导、银企双赢、注重实效的精神,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工作安排和项目组织情况,具体负责实施。
(二)融资洽谈的形式。融资洽谈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由政府部门搭台,可以是银行与已投资落户企业之间,也可以是银行与投资客商之间,还可以是银行、企业、担保机构之间;可以面对面,也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实现银行和企业在网上的点对点交流洽谈,提高洽谈效率,降低洽谈成本。
(三)融资洽谈会情况通报。省、市融资洽谈会的情况,由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报省、市政府有关领导。设区市组织的融资洽谈会,应在洽谈会结束后的2周内,将洽谈会的组织及签约项目情况报省政银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建立签约跟踪制度。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要对融资洽谈会上签约的项目,按合同、承诺、意向性签约等类型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合约方履行合约。
五、建立“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担保机构担保”联动机制
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担保机构担保”的联动机制,引导信贷资金,增强企业信用,减少银行贷款风险。
(一)企业及项目推荐。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就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向各家银行推荐。推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有技术、有市场、有发展潜力,能够明显提升企业竞争力;推荐的企业必须是经营效益良好、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
(二)银行风险评估。银行对政府部门推荐或主动营销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独立风险评估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及时与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有关信用担保机构联系和沟通。
(三)信用担保。有关信用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信用担保企业的管理、经营、资信情况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符合担保公司业务担保要求的,采用全额担保、按比例担保或联保等方式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也可要求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