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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实施村通电话工程意见的通知

  (三)给予工程资金补助。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工程任务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未通电话行政村的投入。
  (四)实施目标考核。“村通电话工程”的实施,是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农村小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工程目标完成情况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将“村通电话工程”完成情况列为对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评比“文明单位”、“劳模企业”、“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要利用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对于在“村通电话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将予以通报表彰,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要向社会公布,实行社会公开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村通电话工程”作为2005年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
  (二)建立“村通电话工程”旬报制度和每月情况通报制度。省移动公司及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每旬应将“村通电话工程”的建设进度、实施情况、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移动公司每月第一周召开一次情况沟通会,及时解决“村通电话工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将对工程进展情况定期检查。
  (三)省移动公司在“村通电话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积极筹措资金,发挥自身网络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任务的完成。“村通电话工程”目标村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移动公司制定,报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并上报领导小组后组织实施。省内其他未承担村通工程任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可先向省通信管理局申报计划,经研究协调后组织实施。新开通的未通村详细资料报省通信管理局核实认可后,作为已完成的任务从其所属企业集团任务总量中核减。“村通电话工程”的项目资金由具体的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四)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所建成的村通项目正常运营和网间互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已建成的农村通信设施进行拆除、关闭。本意见实施后,已通电话行政村的通信保障仍由原电信企业负责。
  (五)对“村通电话工程”完成情况的核实,由当地政府予以确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再通过拨测、走访、抽查、致函等形式加以核实。对工程完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得前通后断,否则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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