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六、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国有煤矿采矿权,由有关评估机构对煤矿企业保有资源量进行全面评估,按现行价款标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资源价款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建立与煤炭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严格的现代煤矿企业制度。
  七、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非国有煤矿采矿权,可采取两种办法:①资源量较多、规模较大或可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政府可与采矿权人、投资者充分协商,将其剩余资源价款,转为国有资本金,形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企业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管理,委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或地方国有骨干煤矿管理、经营,并依法按股收取资本收益。②对资源量较少、规模较小且难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权可列入资源有偿出让变现的范围,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办法出让。
  八、对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煤矿、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矿井、属于关闭范围的矿井、“证照不全”的矿井以及国家有特殊限制规定的煤矿资源不予出让,限期关闭。矿井关闭后,如对其资源进行整合,按新增资源征收价款。
  九、对资源整合、增层扩界所需的新增资源(包括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均实行有偿使用,价格上浮100%,对国有重点煤矿和骨干煤矿的资源整合、增层扩界以及在后备区新设采矿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按上述价款标准转为国有资本金。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重点煤矿规划后备区,不再新设采矿权人。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不再增层扩界。布局不合理又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资源量不具备年30万吨/年以上的,不再新设置采矿权。
  十、省国土资源厅要按规定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市场情况,制定不同煤种的评估标准,并根据市场和矿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对采矿权价款评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适宜市场化出让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竞价出让。
  十一、煤炭企业现有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的分成按照省财政厅晋财预〔2004〕105号文件规定,省、市、县按3:2:5比例、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煤炭企业的国有股或国有资本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市、县人民政府上述的分成和收益,要按有关规定,统筹合理安排,重点用于煤矿开采所涉及乡(镇)、村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农村原有的办矿利益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