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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省集中统筹的专项拨款,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下达到市、县(市)。与其他省直部门共管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配并下达到市、县(市)。
  (六)转移支付。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以市、县(市)为单位,通过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办法进行测算,确定对市、县(市)的转移支付数额,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到市、县(市)。
  (七)财政结算。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省核给市的固定结算项目,以2004年结算中市对(市)核定的数额为基数,由省财政核定到县(市)。本次下放的省级专项支出,按下放市、县(市)的数额和项目计入省对市、县(市)的固定结算补助。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通过结算办理的事项,省财政厅将结算事项、办法及相关数据下达到市、县(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结算。
  (八)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各市中心支库、县(市)支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分别向中央金库、省分金库报解库款。省财政确定各市、县(市)财政的资金留解比例,并对市、县(市)调度资金。
  (九)政府债务。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县(市)举借新的政府主权外债、国债转贷资金等政府债务,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6月30日以前各市、县(市)举借的上述政府债务及对中央和省财政的各项债务,由市和县(市)财政部门清理划分,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到期应偿还的债务,由市、县(市)分别偿还。逾期不还的,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市、县(市)财政扣款。
  (十)延边州继续实行州管县财政体制。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延边州继续实行州管县财政体制。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有关规定由省直接计算到延边州所属县(市),补助数额确定后,省下达给州,由州下达所属县(市)。
  (十一)完善省对县(市)的财政分配激励机制。
  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力争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连续支持5年。省每年从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集中5亿元左右,与县(市)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省财政对县(市)的专项拨款与县(市)的工作绩效挂钩,以奖代补,鼓励加快发展,增收节支。
  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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