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等四个税种。前两个共享税种省与市、县(市)的分享比例为5∶5,后两个共享税种省与市、县(市)的分享比例为4∶6。
(二)财政支出划分。
根据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确定省、市、县(市)财政支出。
省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对按国家要求,省级财政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国家专项资金配套、重点项目贴息、跨区域使用的专项资金等继续由省集中统筹安排,不列入市、县(市)预算。
市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县(市)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体制补助(上解)。
根据省财政对市县核定的2004年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将2004年市对县(市)的体制补助调整为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市)的定额补助基数;将2004年县(市)对市的体制上解调整为县(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减少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
(四)税收返还。
1.上划中央“两税”返还。以2004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市)核定的返还数额作为省对县(市)的返还数额;省根据2004年市本级上划中央“两税”实际完成情况计算确定对各市本级的返还数额。
2.所得税返还。以2004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市)核定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数额作为省对县(市)的返还数额,相应调整省对各市本级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数额。
3.出口退税返还。2004年省核定给各市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数额,由各市负责在市本级及所属县(市)之间进行分配。省根据各市分配给所属县(市)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数额直接核定给各县(市),相应调整省对市本级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数额。
(五)专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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