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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吉政发[2005]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省管市、市管县(市)财政体制改为省管市,同时管县(市)财政体制(简称“省管县财政体制”)。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重点,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理顺省对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大对县(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激发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改革的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市)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县(市)级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加大省对县(市)政策和财力支持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有利于发挥财政分配机制的导向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省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拨款与县(市)的财政收入和工作绩效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充分调动县(市)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各项财政工作部署和业务流程,省直接对县(市),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基层服务。
  二、改革的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省、市、县(市)的收入。
  省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省及省以下各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省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市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县(市)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烟叶)、耕地占用税、契税、县(市)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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