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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

  (三)除中央另有规定外,对各类专项拨款,今后省市各部门一般不得要求县(市)和镇(乡)政府配套安排。同时,省市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加强政策协调,既为县(市)和镇(乡)办实事,又不增加县(市)和镇(乡)政府的支出压力。
  (四)积极解决影响县(市)和镇(乡)财政运转的突出问题,包括延长中央专项再贷款归还期限等。
  七、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约束机制
  (一)合理确定县(市)和镇(乡)财政支出顺序。县(市)和镇(乡)财政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等支出需要;其次,要用于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支出;第三,要根据财力的可能,多安排用于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支出。各地要坚决杜绝各种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扣减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和补助政策的资格。
  (二)加强对财政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明确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管理,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此类奖励和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同时,要加强对财政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坚决查处市县虚报财力指标套取省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县,一经查出,省财政将扣减奖励和补助资金,或不予奖励和补助。
  (三)市财政一律不得通过调整财政体制或在体制外向县(市、区)集中财力。
  (四)县级财政要在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大报告省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地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的情况、措施和成效。
  八、配套政策
  (一)推进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各地要根据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大力推进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建立农村基层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鼓励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镇(乡)推行“镇财县管镇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保持镇(乡)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预算共编、账户统管、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等管理方式,由县(市)级财政统一管理、监督镇(乡)财政收支。对积极推行“镇财县管镇用”的县(市、区),省将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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