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补助财力薄弱镇(乡)的范围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县(市)及恩平市。
(五)财力薄弱镇(乡)的补助期限。
补助资金全省每年控制在3亿元以内。补助政策一定3年。
五、鼓励市本级财政对县(市)和镇(乡)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
在保持现行市对县(市)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市政府为弥补县(市)和镇(乡)政府财力缺口、缩小市与县(市)间财力差距而实行的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省将视各市的财政困难程度以及其与所属县(市)间人均财力水平差异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系数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最高不超过市政府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50%。对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市本级财政,省奖励系数较高,反之,则较低;对市与所属县(市)间人均财力差异较小的市本级,省奖励系数较高,反之,则较低。
(一)对市本级财政对所属县(市)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对市本级财政,2003年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或等于2.5万元的,按1∶1.5的系数计算奖励,高于2.5万元的,则按1∶1的系数计算奖励。同时,2003年市本级财政人均财力与所属人均财力最低的县(市)的比值小于或等于2.5的,按1∶1的系数计算奖励,大于2.5的,则按1∶0.6的系数计算奖励。按两项奖励系数各占50%的权重计算确定综合奖励系数(简称综合系数)。实际奖励额如下:
某市奖励额=5000万元×某市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综合系数∑各市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综合系数
(二)对市本级财政对所属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省统一按1∶0.5的系数计算奖励。实际奖励额如下:
某市奖励额=5000万元×该市新增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系数∑各市新增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系数
以上两项奖励资金由市分配到所属的县(市、区)用于平衡财力差异。
(三)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市本级。
(四)奖励期限。
省奖励资金每年控制在1亿元以内。奖励政策一定3年。
六、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其它措施
(一)认真落实财政激励机制的各项措施,兑现各项奖励政策,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支持和鼓励县(市)和镇(乡)政府做大做强县域经济财政。
(二)整合现行省的有关财力性补助政策。将省对困难县(市、区)的一次性困难补助以及华侨农场专项补助列入财力性固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