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政策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实行统一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分类指导。
三、合理划分县(市)、镇(乡)政府支出责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县(市)和镇(乡)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市)和镇(乡)政府支出责任。凡属于省、市政府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市)和镇(乡);省、市政府委托县(市)和镇(乡)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县(市)和镇(乡)政府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的,要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市)和镇(乡)的资金负担比例;属于跨区域公共事务的,要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四、对财力薄弱的镇(乡)给予适当补助
(一)财力薄弱的镇(乡)及补助标准的确定。
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的镇(乡)为基础,结合县(市)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该县(市)所属财力薄弱镇(乡)的比例及数量,县(市)完成县(市)和镇(乡)财力平衡任务后,省按核定的财力薄弱镇(乡)的数量,以每个财力薄弱镇(乡)平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所属财力薄弱镇(乡)的比例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减5个百分点。
(二)县(市)要积极解决镇(乡)的财政困难。
县(市)必须将省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到所属镇(乡),用于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提高镇(乡)财政保障能力。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县(市)和镇(乡)之间财力的相对均衡。2005年镇(乡)人均财力必须达到县(市)人均财力的65%,以后每年提高4个百分点,直到县(市)和镇(乡)人均支出水平基本均衡,镇(乡)人均财力达到县(市)的85%以上。县(市)和镇(乡)要充分利用省的补助政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通过发展逐步解决镇(乡)的财政困难。
(三)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的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年底考核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省财政将暂停拨付下一期补助资金。
各地要加大撤并镇(乡)力度,积极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县(市)必须达到上级下达的并镇目标,才能获得省的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并镇后省的补助资金不减。
(四)财力薄弱镇(乡)的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