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
(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2日)
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县(市)和镇(乡)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政策调整、财力配置和财政支出责任不对称等原因,相当部分县(市)尤其是镇(乡)财政十分困难,集中表现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较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匮乏、债务负担较重、区域间财力差异较大等。镇(乡)财政困难已成为当前我省财政的突出问题之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解决。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立财政激励机制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和镇(乡)财政的激励、保障与约束。在激励县域财政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县(市)和镇(乡)财政保障水平。加强和规范县(市)和镇(乡)财政收支管理,鼓励市财政加大对县(市)和镇(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
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共同努力,逐步提高县(市)和镇(乡)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县(市)和镇(乡)基本支出需要,缩小区域间财力差异,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
(二)基本原则。
1.县(市)政府是责任主体。解决镇(乡)财政困难,应主要依靠县(市)政府,县(市)和镇(乡)要增强财政的自我发展和管理的能力。同时,省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要加大对县(市)和镇(乡)的财力支持和管理。
2.激励、保障、约束相结合。以保障基本支出需要为基础,既激励发展,又规范约束,强化监管,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县域经济、解决县(市)和镇(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