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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皖价房[2005]153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5〕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认真贯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严格审查成本构成,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完善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努力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进一步推进商品住房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不得在房价外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形式,严禁虚假标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个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审核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销(预)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加强商品住房成本监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必须经过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确定。加强对已放开价格的普通商品住房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安成本、小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抽样成本监审,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必要时,定期测算和公布城市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适时实行限价销售。
  四、完善土地价格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价格监管,建立和规范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和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房地产价格水平;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出让土地或高价炒卖土地行为,逐步完善土地招标拍卖制度,使土地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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