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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皖办发[2005]13号 2005年5月26日)


  为切实改进作风,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各类会议
  1.减少各类会议数量。凡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一律合并召开。
  2.严格会议审批程序。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书记办公会议批准召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批;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办公会议批准召开。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3.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电视电话会议除外),原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除每年省委全委扩大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外,确需开到县级的,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一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主报告、一个会议小结。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市级,每年原则上只开1次,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前筹备工作,突出会议主题,解决实际问题,尽量少安排领导同志讲话,提倡讲短话、开短会。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也应按照精简的原则,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4.改革会议形式。凡是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省性会议,一律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在会后直接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省里的工作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不重复召开。
  5.控制会议规格,减少领导同志陪会。凡中央由部门召开的会议,省里不得升格为省委或省委、省政府的会议。部门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省委领导同志和一位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未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
  二、大力精简各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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