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采取多种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要积极为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各地可以采取利益引导的方式鼓励农民缴费,充实养老保障资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