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要求,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向社会公开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考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并自觉接受考生及家长、社会、上级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对宣传、咨询工作的监管。各单位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如实阐述,不得违反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出现虚假、不实的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许诺。
(三)加强对考务等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招生命题、考场考试、阅卷登分、录取考生等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及启用制度,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防止在重要环节出现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推优生”、“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监管。“推优生”的推荐产生和录取要按程序规范操作;“推优生”推荐产生要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产生的“推优生”名单要在校内张榜公布一周;招生学校对“推优生”必要时可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录取名单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录取体育特长生和文艺特长生,要按学校招生资质、比例、名额、条件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五)加强对录取择校生工作的监管。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规定执行,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区县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
(六)加强对招收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监管。各招收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等。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将取消该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招生计划和招生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规范行为遵守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各试区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考队伍,保证考场有良好的秩序;必须对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使其了解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必须按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招生工作”的规定,对参与招生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参与招生的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的自觉性;必须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招生数据的准确、安全,并做好升学考卷、计算机输入盘片的封存与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凡直系亲属有参加2005年中考的人员,当年必须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中招工作和中招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