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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5年本市
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05]13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为确保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圆满完成,根据2005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工作。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区县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区县教育局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要制订招生工作方案,健全招生工作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体现“阳光工程”;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贯彻招生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确保招生考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并须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各区县要建立和健全招生监察小组。招生监察小组要负责督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招生监察小组要人员落实、工作到位,电话有人接听、投诉有人接待。加强对招生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执法监察的力度,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解决疑难问题和突出矛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考试中出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因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录取操作规范有序;重大问题报告要及时,处理要恰当。
  各招生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责。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招生纪律。对有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不经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学校,要严肃查处。
  二、公开信息加强监管
  按照“依法治招,从严治考”的要求,各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监管制度,严格对招生考试全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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