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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的通知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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