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月5日前,普陀区税务局从市局FTP网络下载并进行汇集和清分,在每月7日前,将异地的信息压缩打包后通过市局FTP网络上传。
4.7月5日前,普陀区税务局应对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用存量信息)清分后上传市局。
五、市局根据国税发[2005]79号文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每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每月15日前下载上述清分后异地电子信息。
2.每月18日前,将上报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识别码进行比对,将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等税费后的销售额,按照识别码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信息)进行企业名称、型号和价格的比对和清分,并将异常清单信息通过市局FTP网络下传给各主管税务机关。
3.结合本市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公安车管部门和养路费征收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库。
4.根据征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建立车船税征收信息数据库,并与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库实行比对(有关机动车辆车船税征管办法将另行制定)。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时组织对各主管税务机关培训(另行通知)。
六、凡是参加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市局信息中心另有规定外,一律通过网站将申报信息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汇总并进行杀毒后上传到市局。对未参加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软盘的PC机上必须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在数据汇总上传市局前必须再次杀病毒(7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单独建立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的实施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搞好相应的纳税服务,确保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