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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由市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电脑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写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市停止开具(发票换版后手工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市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本市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数据采集时需要补采集2005年1至6月份识别代码清单。
  2.机动车经销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3.《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统一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都可以在开票软件中自动生成。
  4.企业对上报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等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并与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三、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7月1日前,结合国税发[2005]79号文件,将上述第二条中本市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宣传告知到相关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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