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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
200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5]87号)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4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决算水平(966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86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086元。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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