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履约保证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地税票〔2003〕319号)文件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税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纳税人和服务商在赔付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应由各局税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特殊情况,可上报市局协助处理。
三、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一)建立纳税人反馈机制,市局将在TAX861主页和纳税服务中心12366中设置纳税人意见反馈模块,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局税控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类,并分转相关的区县局、分局税控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二)市、区县两级税控管理部门要通过TAX861和12366及相关渠道,了解纳税人投诉服务商的事件,要进行统计记录并编制不良记录档案,作为对服务商的考核、监督的依据。同时,市局将对服务商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及所管辖的区县局、分局税控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三)服务商的不良记录,将作为税控装置选型招标的考核依据,以及调整服务商指定服务范围及取消服务资格的依据。
四、处罚措施
根据TAX861主页和12366热线收集到的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以及各局掌握的服务商的服务行为,经核实,确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要进行处罚:
(一)服务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为纳税人办理税控装置初始化或提供上门安装税控机具,并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安装的;
(二)服务商未按照规定设置培训场所提供培训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开通服务专线电话的或电话设施不畅通的,以致影响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的;
(三)服务商专职服务人员在售后服务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挂牌服务的或未使用文明用语;或者未按照服务规范提供上门服务,以致造成纳税人自行携带税控装置到服务网点维修的;
(四)服务商未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或以各种借口或方式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服务商与制造商相互推诿的,造成纳税人的不能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以致造成经济损失,由此造成纳税人投诉案件的。
以上违规行为发生一次的,要警告服务商,并由服务商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措施;同一服务商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停止该服务商的销售行为,限期整改并接受相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服务商的销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