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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服务商要按规定设置3人以上的24小时随时服务,并按照规定每销售200台税控产品,就要增设1名专职的服务人员,确保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六)服务商接到纳税人服务咨询电话要立即做出解答。对于税控机具发生故障或由于纳税人误操作,造成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时,服务人员应于1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上门服务,城区以外应于4小时内到达(城八区以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4小时以内的时间标准)。服务商必须为服务人员配置专用车辆,以满足上门服务的需要。不得要求纳税人自行携带税控产品到服务网点进行维修。服务人员对于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工作人员带回服务网点进行维修。
  (七)售出税控产品后,服务商要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售后回访,涉及软件升级的,要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对税控装置安装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每年至少回访一次,并填写回访单,同时将回访信息及时反馈给各局税控管理部门。回访的同时,要了解纳税人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提高服务水平。
  (八)税控产品自售出起12个月内,服务商应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保修,保修期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超过12个月只许收取相应的材料成本费,并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向纳税人收取各项费用,如:会员费、上门费、交通费、软件费及升级费等。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其它产品。
  二、各局对服务商的管理要求
  各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建立与服务商的信息沟通、信息反馈、情况通报、行为监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服务商对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一)按照市局要求,制定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工作行为规范及处罚、监督管理的措施。
  (二)掌握服务商服务网点的设置、人员配备、服务电话、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对于服务商变更服务网点的情况要及时通报。
  (三)通过征询纳税人意见等不同途径对服务商的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存在问题的服务商,要及时作出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上报市局,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四)要建立与服务商定期开展信息沟通、信息反馈、工作汇报制度,要求服务商每周将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汇报,并将汇报内容记录汇总,及时掌握服务商的售后服务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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