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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

  (十四)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仲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收取押金、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免收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十五)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在全省各城市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有关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户和企业。司法、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好的典型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
  (十六)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要树立和表彰诚信民办职介机构,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农民进城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加大对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各种运行机制,特别是职业中介组织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取缔非法中介组织。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劳动力资源库和需求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沟通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和岗位对接,完善就业服务网络,搞好劳动力市场的宏观预测和综合分析。选择部分农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切实加强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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