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

  (十)完善创业政策,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扶持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进城创业。鼓励、帮助具有资金、技术优势的进城就业农民返乡创业。凡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的,应将其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降低农民进城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凡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享受促进再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可采用利息由创业者自行负担的办法,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并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市场开拓、政策咨询等服务,逐步形成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进城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十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制造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建设、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服务行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十三)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的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