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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

  (六)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就业有关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七)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城市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农民工服务窗口或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有效办法。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江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预〔2004〕7号)规定执行。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渠道帮助解决。
  (八)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双百工程”建设,即在省外培育100个劳务输入基地,在省内培育100个劳务输出基地。要扶持、培育一批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积极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把家政服务、制造、建筑、建材、餐饮、酒店作为劳务输出的重点,努力增强在国内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充分发挥“泛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劳务合作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劳务合作,逐步建立省内外劳务信息共享机制。大力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
  (九)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工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内培训、省外就业”的方针和“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工作思路,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采取“定单式”培训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推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培训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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