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11号 2005年3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
  (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渠道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正当权益,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
  (五)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农民工健康问题,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段,要努力改善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条件。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饮水、饮食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发生群体性疫病和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或发展廉租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二、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